最近发生了一件很特别的事情。中国电信邵阳分公司在网上公布了欠费用户的个人信息,并称之为“追缴话费最有效的特殊武器”。
由于担心自己的声誉受损,一些被网站公布信息的用户已到该电信公司缴纳了拖欠的话费。笔者认为,电信公布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对被公布人隐私权的侵犯。虽然该公司称“为服从社会利益和双方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,保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和安全,可以相对限制自然人的隐私权。”但显然,社会利益的考量绝不能由纠纷的一方来判断。
如果公布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,还可能是犯罪行为。刑法修正案(七)在第253条增加规定了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:“国家机关或者金融、电信、交通、教育、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,违反国家规定,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,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”同时还规定:“单位犯前两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。”

